法治宣传教育知识
宪 法
老师与家长要积极参加学习相关政策法规,教育孩子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,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,并提高自身的法治素质和法治观念,以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去熏陶影响孩子。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我们的共同愿望,法治教育一定要警钟长鸣!————
一、宪法的基本原则
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归纳为以下四项:
1.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
2.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
3.民主集中制原则
4.社会主义法治原则
二、什么是宪法?
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,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、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,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,有的还规定国旗、国歌、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,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。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,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,一切法律、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。
三、关于宪法日
设立宪法日的意义
1.设立“国家宪法日”,是一个重要的仪式,传递的是依宪治国、依宪执政的理念。
2.设立国家宪法日,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,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“教育日、普及日、深化日”,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、宪法至上、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。
3.设立国家宪法日,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。权力属于人民,权力服从宪法。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,没有凌驾于人民至上的特权。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。
四、宪法的作用是什么
作为国家的根本法,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
1.保证国家权力有效运行,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。宪法通过赋予立法、行政、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,使国家权力在宪法的轨道上有效运行,避免国家权力缺位、越位和错位。
2.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。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,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最明确的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。
3.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,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。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,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和调整的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解器和安全阀,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,保持社会稳定,维护国家长治久安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
五、公民的基本义务
1.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。
2.遵守宪法和法律,保守国家秘密,爱护公共财产,遵守劳动纪律,遵守公共秩序,尊重社会公德。
3.维护国家的安全、荣誉和利益。
4.保卫祖国,抵抗侵略,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。
5.依照法律纳税。
6.其他义务,如劳动的义务、计划生育义务、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等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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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 法 典
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
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
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
01
行人篇
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,没有人行道时靠路边(距路边缘线1米处以内)行走,并注意前后车辆。另外,人行横道信号灯变绿才可以通行哦~没有信号灯的地方也要记得左顾右盼,切记奔跑打闹!
02
骑行篇
骑行外出,要先检查车辆的铃、闸、锁、牌是否齐全有效,保证没有问题后方可上路。在道路上要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,没有划分车道要靠右边行驶。通过路口时要严守信号,停车不要越过停车线;不要绕过信号行驶;不要骑车逆行。
未满12岁的孩子,不能在道路上骑车。不满16周岁不能在道路上骑电动车、摩托车。
03
驾驶篇
停车场注意
◆速度一定要慢,礼让行人。
◆礼让前后左右车,牢记此时出事各负一半责任。
◆倒车一定要回头看,再加左摆头看另一边一两次。
◆自己有路权时,可轻按喇叭提示对方。
左转注意
◆牢记此时出事,责任全在我,一定一定要看清楚对面车的情况后再动,不要理会后面车的催促。用“S”方法,把车向左转一点,再把方向盘摆正,一般用一次就可以观察到对面了。
◆判断对面车况,千万别相信对方信号灯,一定等对方所有车道的车明显减速或转头(对方右转)。
◆晚上左转要看两遍左边行人线上是否有人再转。
◆左转从小路进入主路或从主路进入小路,很难等到对面无车。所以要看准时机,和靠近自己的车都打好招呼,缓慢地前进,要看清一个车道上的车,再向前开。
需改正的驾驶习惯
◆不要一直使用远光灯;
◆提前打亮转向灯;
◆左转时注意后方来车;
◆错过转弯处不能强行变更车道;
◆不要在信号灯变为黄色时加速通过;
◆不要频繁变换车道;
◆不要在转弯处轧中央车线或外侧车线;
◆不要与前车距离太近。
04
乘客篇
乘客在车子停稳后再上下车,开门时注意后方车辆,乘车要系好安全带;不携带危险和违禁物品乘车,乘车过程中不把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向窗外、不向外抛洒物品;拒绝乘坐黑车和超员车辆。
05
事故处理篇
道路交通安全法·第70条
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,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,保护现场;造成人身伤亡的,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,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。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,应当标明位置。乘车人、过往车辆驾驶人、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。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,未造成人身伤亡,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,可以即行撤离现场,恢复交通,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;不即行撤离现场的,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。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,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,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,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。
道路交通安全法·第73条
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、检查、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、鉴定结论,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,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。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、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,并送达当事人。
如果遇到交通事故,应妥善处理现场,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,可以请求调解或进行诉讼。
道路交通安全法·第76条
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、财产损失的,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;不足的部分,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:
(一)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,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;双方都有过错的,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。
(二)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,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没有过错的,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;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有过错的,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;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,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。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,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了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,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。
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,用于支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,有效挽救伤者生命,减少社会矛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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